未尽到安全义务 雇佣双方均担责
2024/7/12
本报讯 (通讯员刘睿) 车队司机在完成一次货运任务后,意外摔跤导致十级伤残。事发后,司机将车队负责人以及货车拥有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况,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展开二审,并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房县人李某受肖某的雇请,在肖某的车队中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李某的工作任务由肖某安排,工资由肖某发放,其驾驶的车辆则登记在 A公司名下。2022年12月,李某驾驶搅拌车到肖某指定的工地卸建材,待建材交付后,李某签署运货单准备返程,从工地场内穿行时绊到地上的水泥块,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余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肖某及 A公司赔偿,因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李某已在工地运输数月,对工作环境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肖某作为雇主,系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及安全提示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仅为车辆所有者,并非接受劳务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李某自负60%的责任,肖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就此案展开二次审理,并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