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2日

读懂新规亮点 帮您“避坑”

2024/7/12

本报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初开始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将带来哪些影响?本报对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商家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

商家做促销活动,免费赠送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问题,市民是否能维权?“当然可以。”

《条例》明确提出,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亮点二:对“霸王条款”大声说“不”

生活中,“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会员办卡容易退卡难”“套餐升级容易降级难”“账号注册容易注销难”等,有的商家以行业惯例为名,肆意拒绝退订或者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生活中的“霸王条款”,《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条例》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清晰明确的维权指南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经营者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警示其必须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三:以显著方式提醒自动续费

你是否曾经因 APP的某个功能必须充会员使用,接受了 APP“连续付费”的协议,但是想要取消“自动续费”时又怎么都找不到取消的选项?平时自动续费的提示信息不显眼,容易被忽略,导致消费者在不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开通付费会员。

对此,《条例》第十条明确经营者以显著方式进行提醒的义务。即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需要以更加透明和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自动续费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亮点四:明确退货时商品“完好”标准

针对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此次《条例》的退货相关规定,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各场景下,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且同时“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也应被认定为符合“完好”的标准。

针对网络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原则上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同时通过两种方式排除了两类不适用法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第一类是明确排除的4种商品,即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及期刊;第二类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亮点五: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服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商家可以通过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但前提是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的渠道购买,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未尽到安全义务 雇佣双方均担责
分享到

© 2017 今日房县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