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 行)
2014/2/11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县招商局办理登记备案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指首位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落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引进县外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招商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按照《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投资范围,即指引进的外来投资者在房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新建且在房县注册并纳税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文化产业项目等。
(二)奖励标准。
1.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2.工业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3.农业开发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4.旅游开发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5.文化产业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6.标准化厂房建设用于租赁经营的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土地、生产设备、工具器具等投入,不包括流动资金。
(四)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确认证明、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 对引荐人奖励,每个引进项目(或类别)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第六条 对引荐人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荐人到县招商局填报《房县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在项目注册后正式向县招商局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
在填报《房县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荐人备案登记表》时,应向县招商局提供投资方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县招商局应同时告知引荐人相关奖励政策申请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项目、资金,由引荐人申报,县招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和县工商局联合考核初审(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工业项目、农业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文化产业项目奖励的,分别由县农办、县经信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县文体局参加),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并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办理。
第八条 引进招商项目奖励,以项目竣工决算为准,投产或营业后兑现全部奖金。奖励实行年度兑现。
第九条 引荐人全程参与洽谈(或联系),对项目落户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计奖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荐人;仅提供源头性信息的,按计奖金额的30%予以奖励;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县招商局共同确认引荐人。
第十条 引荐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奖励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