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3]第48号
20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八里村,白鹤镇解家湾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泰山庙片) 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八里村园地11.0815公顷(折合166.22亩) , 解家湾村耕地3.4060公顷(折合51.09亩) 、 林地5.5125公顷(折合82.69亩);
4、征收地类:耕地、园地、林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收耕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59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元/亩×9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元/亩×10倍=150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1倍=150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收耕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00元/亩×9倍×30%=4050.00元/亩。
(三)补给被征收园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1399.5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1.1×70%=11434.5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1=19965.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补给被征收园地村委会的标准:1650元/亩×9倍×1.1×30%=4900.50元/亩。
(五)、补给被征收林地农民的标准:每亩1467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元/亩×9倍×0.6×70%=567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元/亩×10倍×0.6=90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
(六)、补给被征收林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元/亩×9倍×0.6×30%=243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和白鹤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尹义升,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八里村,白鹤镇解家湾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泰山庙片) 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八里村园地11.0815公顷(折合166.22亩) , 解家湾村耕地3.4060公顷(折合51.09亩) 、 林地5.5125公顷(折合82.69亩);
4、征收地类:耕地、园地、林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收耕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59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元/亩×9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元/亩×10倍=150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1倍=150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收耕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00元/亩×9倍×30%=4050.00元/亩。
(三)补给被征收园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1399.5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1.1×70%=11434.5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1=19965.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补给被征收园地村委会的标准:1650元/亩×9倍×1.1×30%=4900.50元/亩。
(五)、补给被征收林地农民的标准:每亩1467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元/亩×9倍×0.6×70%=567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元/亩×10倍×0.6=90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
(六)、补给被征收林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元/亩×9倍×0.6×30%=243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和白鹤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尹义升,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