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03日

《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

2025/3/3

本报讯 (记者李硕) 《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呼吁广大市民需认真学习并遵守条例内容,了解燃气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燃气使用环境。

《条例》共有7章51条,从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应急处置等多维度明确了政府、企业及用户的责任,为燃气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明确配送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瓶装燃气经营者指派送气服务人员在约定时限内直接配送入户,用户不得自提气瓶。

明确燃气用户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修理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摔砸、倒置、横卧气瓶;曝晒或者使用明火、电热带、蒸汽、热水等方式给气瓶加热;擅自倾倒气瓶残液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罐;更改、破坏气瓶的信息化识别及检验标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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