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1日

参保对象产前检查生育医疗等费用可报销

2024/4/1

本报讯 (通讯员宋凌 吴波) 笔者近日从县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起,我县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完善关于积极支持生育的医疗保障相关措施,通过提高参保对象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到报销范围等方面,旨在响应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有效减轻生育医疗费用的支出负担。

据悉,此次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参保对象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参保对象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对象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顺产、剖腹产定额补助的政策改革为住院实际医药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核销,二级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75%比例报销、三级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照65%比例报销,提高待遇享受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步优化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政策,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免缴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费用;父母双方均未参保,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可补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截至目前,我县已有16名参保对象享受生育医保待遇达6.3万余元,人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937.50元;与此前相比,明显高于顺产定补400元、剖腹产或多胞胎定补500元的补偿标准。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同步做好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改革后的生育保险政策尽快尽早惠及更多的参保对象,助力《关于鼓励生育的六条意见》落地生效,切实提高参保对象的体验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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