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

铁路儿童票拟可按年龄购买

2021/11/15

本报讯 近日,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进行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规章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车票销售部分提到: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儿童优惠票的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此外,《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指出,“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其中,涂改、伪造车票或证件乘车的,一直以来都是铁路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而“霸座”一词,却是头一次出现在交通运输法规中。具体来说,将霸座行为通知公安部门,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治安处罚法》《刑法》三大法律。

在民事法律层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首次对旅客所持有效客票的含义做出了规定,即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而霸占不同运行时间、多个座位、越级座位等行为,作为旅客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加收票款,对不支付票款的旅客,还可以拒绝运输。

在处罚层面,《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轻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重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据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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