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年1号
2021/9/17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根据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等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我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消费者委员会
2、房县企业信用促进会
3、房县肢体残疾人协会
4、房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5、房县建筑行业协会
6、房县春雨义工协会
7、房县大木厂镇国学幼儿园
2021年9月3日,本机关分别向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的办公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无人签收并退回送达回证。因其他方式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上述社会组织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取得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21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