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琼同志 为房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0/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胡琼同志为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2020/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胡琼同志为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