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20年1号
2020/11/11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我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房县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2、房县旅游商品企业协会
3、房县蔬菜协会
4、房县劳动模范联谊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上述社会组织在知晓本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取得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房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3251187
房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