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红塔镇塘溪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2018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水田、旱地、田坎、河流水面;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5.2046公顷(折合78.069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下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红塔镇塘溪村属Ⅰ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60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执行。红塔镇塘溪村属Ⅱ类年产值区域,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65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见下表);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2、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的条件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