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委会开展“消费者双满意”评选活动
2017/3/31
本报讯 (通讯员代涛 赵凯)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近日,县消委会启动了“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评选活动。
在此次评选活动中,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在4月10日前,企业(门店)对照“双满意”评选条件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县消委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据县消委会秘书长介绍,“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经县消委会公布和表彰的“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依法受到保护,在两年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文字,不仅为企业形象增光添彩,也为企业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