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于10月1日实施
2016/9/28 作者
——房县工商局局长汪永鸣答记者问
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县将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9月26日,房县工商局局长汪永鸣接受今日房县记者采访,就“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问:我县从2015年实施“三证合一”改革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社会反响如何?
答:根据统一安排,去年9月10日全县如期实行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来,全县累计发放“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含新设立和变更)4126份。
“三证合一”使注册登记更加便利化,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具体来讲,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明显变化。即办理时限短了,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以上变成3个工作日以内;来回跑路少了,原来办完“三证”要跑4个部门、提交4套材料,现在在一个窗口、一套材料就可办结;办事方便了,由于“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
问:“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有何区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后,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执照、一个代码”,将由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次申请、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一照一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是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通过改革,将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内容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问: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5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5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全面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下发,明确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五证合一”。
今年9月9日和18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61号)。明确我省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问: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开始?
答: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湖北省等4个省(市)试点“两证整合”。根据省政府决定,我省从10月1日起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两证整合”改革比其他省(市)早启动2个月。
问: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需要到工商部门换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吗,有时间要求吗?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同时,办理或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也不需要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实现信息共享,企业还需向社保、统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吗?
答:工商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推送至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人社、统计、税务、质监部门依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各自开展业务,并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归集反馈至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有11类: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2.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内资非法人企业;6.外商投资公司及分公司;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问:改革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能否畅通使用?
答:根据国务院部署,使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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