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9日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6]第04号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6]第04号

2016/5/9 作者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八里村集体土地2.3980公顷(折合35.9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624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4、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八里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二) ;
3、征收地类:果园;
4、征收面积:被征收果园面积为2.3980公顷(折合35.97亩)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被征果园的补偿标为4554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 39006.00元,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6534.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八里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八里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二);
3、征收面积:被征收果园面积为2.3980公顷(折合35.97亩)。
4、征收地类:果园。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给被征农民果园的补偿标准:每亩39006.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亩×11倍×70%×1.1=15246.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800.00元/亩×12倍×1.1=2376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800.00元/亩×11倍×30%×1.1=6534.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果园补偿39006.00元)。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八里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六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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