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环境守法情况信息公开
2015/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之规定,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我县各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利,现依法对部分单位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守法情况等进行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