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房征告[2015]第44号
2015/5/29 作者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土地0.9979公顷(折合14.9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4]2592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4年12月31日;
4、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
3、征收地类:耕地、集体建设用地;
4、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9979公顷(折合14.97亩) 、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4548公顷(折合6.8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2970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256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83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24600.00元),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0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大木街村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5]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和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 ;
3、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0.9979公顷(折合14.97亩)、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4548公顷(折合6.82亩);
4、征收地类:耕地、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农民耕地的标准:每亩256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350.00元/亩×10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50.00元/亩×11倍=1485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350.00元/亩×1倍=13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农民建设用地的标准:每亩2430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350.00元/亩×10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50.00元/亩×11倍=14850.00元/亩。
(三)补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的标准:1350.00元/亩×10倍×30%=405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耕地补偿25650.00元,每亩建设用地补偿2430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大木街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