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1日

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4]第35号  房征补告[2014]第35号

2014/9/1 作者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土地0.5471公顷(折合8.2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4]1029号;
3、批准时间:2014年7月15日;
4、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
3、征收地类:集体建设用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5471公顷(折合8.21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为283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 24300.00元 ,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0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大木街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4]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大木厂镇大木街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
3、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0.5471公顷(折合8.21亩) ;
4、征收地类::集体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430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350.00元/亩×10倍×70%=945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50.00元/亩×11倍=148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350.00元/亩×10倍×30%=405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2430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大木厂镇人民政府,由大木厂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大木街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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