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14]第33号 

2014/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中西关社区、泉水社区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二);
3、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2.2160公顷(折合33.24亩),其中中西关社区30.31亩、泉水社区2.93亩 ;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726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800.00元/亩×11倍×70%=1386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800.00元/亩×12倍=216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800.00元/亩×1倍=180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居委会的标准:1800.00元/亩×11倍×30%=594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3726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中西关社区居委会、泉水社区居委会,再由居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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