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14]第29号
2014/8/14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化龙堰镇西街村、化龙堰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三);
3、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1.6923公顷(折合25.38亩) , 其中西街村耕地16.11亩、集体建设用地2.04亩,化龙堰村耕地5.87亩、集体建设用地1.36亩;
4、征收地类:耕地、集体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给被征耕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850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00元/亩×10倍×70%=1050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00元/亩×11倍=165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500.00元/亩×1倍=150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建设用地农民的标准:每亩2700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00元/亩×10倍×70%=1050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00元/亩×11倍=16500.00元/亩;
(三)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00元/亩×10倍×30%=450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耕地补偿28500.00元、每亩建设用地补偿2700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化龙堰镇人民政府,由化龙堰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西街村、化龙堰村,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高艳丽,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