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1日

征地公告房征告[2014]第28号

2014/8/11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白鹤镇伏溪村集体土地0.3333公顷(折合5.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2983号;
3、批准时间:2013年12月31日;
4、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白鹤镇伏溪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一);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0.3333公顷(折合5.00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为 379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民每亩补偿 33000.00元 ,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9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白鹤镇人民政府,由白鹤镇人民政府拨付给伏溪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白鹤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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