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号公告
2014/5/7
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龚举成
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4年5月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房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龚举成书面提出关于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相应终止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并报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房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