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0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3]第46号

20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红塔镇况营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高枧片) 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收面积:征收总面积23.3340公顷(折合350.01亩);
4、征收地类:林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1467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500.00元/亩×9倍×0.6×70%=567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500.00元/亩×10倍×0.6=9000.00元/亩;
3、青苗费据实补偿。
(二)补给被征地村委会的标准:1500.00元/亩×9倍×0.6×30%=2430.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共计14670.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红塔镇拨付给况营村,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尹义升,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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