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房征告[2013]第42号
2013/9/25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晓阳村集体土地0.3080公顷(折合4.6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713号;
3、批准时间:2013年6月6日;
4、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晓阳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戢燕青住宅房为界, 西以戢太旭旧住宅房为界, 南以戢太旭新住宅房为界, 北以纯水岸围墙为界;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0.3080公顷(折合4.6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村委员会每亩补偿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晓阳村,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3]713号;
3、批准时间:2013年6月6日;
4、批准用途: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晓阳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戢燕青住宅房为界, 西以戢太旭旧住宅房为界, 南以戢太旭新住宅房为界, 北以纯水岸围墙为界;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0.3080公顷(折合4.6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村委员会每亩补偿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晓阳村,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