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地方税务局 房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公告
2013/3/18 作者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34号令)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县地方税务局、房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按规定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申报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2013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年审与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审与申报时间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接到年审通知书15日内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上报年审资科,逾期不报送的单位视为未安残,直接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如有异议请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复核,逾期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征缴。
(二)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年审与申报时间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接到年审通知书15日内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上报年审资科,逾期不报送的单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审核认定视为未安残,由地税机关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已审核认定不需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零申报。逾期不参加申报、审核认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依法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四、申报认定需携带的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各一份。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劳动合同》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3、2012年第二、四季度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单(含临时用工)
五、缴费标准: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六、征收时间:2013年4月16日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咨询电话:县残联:3228077 3247377
房县地方税务局 房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