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九岁孩童攀爬宣传标志牌摔伤 获赔三万余元

2012/12/14 作者

本报讯 (通讯员许宝林) 4日,九岁孩童魏某在十房高速公路某标段附近玩耍,因攀爬宣传标志牌而掉落坠地摔伤,致右肘十级伤残。其父亲以该钢架未设警示标志为由,代其向法院起诉架设该标志牌的公司,要求其承担各项经济损失。
县法院土城法庭承办此案后,认为被告公司设置宣传标志牌经过了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是合法行为;但被告有义务对标志牌尽到安全固定、警示提醒等管理义务。因被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使得魏某轻易进入该区域玩耍受害,应承担过错责任;魏某受伤时年仅九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周全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对魏某的受害存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按照2∶8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最终,魏某获赔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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