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7日

县法院审理一起“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12/7

本报讯 (通讯员许宝林 景大喜) 近日,县法院土城法庭审理了一起“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12月28日,家住土城镇的陈某驾驶电瓶车载客,由北向南行驶至县检察院门前,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年过八旬的路人任某撞倒在地,致使任某右骨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任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骨折并发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任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赔偿任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肇事电瓶车系恒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肇事司机陈某与恒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电动公交车租赁经营合同》和《电动公交车参加交强险保险合同书》,依据合同内容,电瓶车出现交通事故,由恒通发展有限公司参照交强险相关赔偿规定直接对受害人予以赔付。陈某肇事时,车辆仍在保险期间,承办法官遂当庭宣判,恒通发展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真正 “车主”,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系肇事车辆的使用人,且未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对县恒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后的仍未赔偿部分予以清偿。案后,受害人家属共获赔16万元,至此,一起电瓶车交通事故纠纷圆满解决。
上一条:我县两名嗜赌违法人员被劳教
下一条:没有了
分享到

© 2017 今日房县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