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限期自查自纠自报的通告
2012/12/5
近几年,我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县城市规划的实施,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广大市民深恶痛绝。有举报反映个别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也从事或参与“两违”并从中获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敦促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含聘用人员)、村组干部主动交待“两违”问题,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建设美丽房县,现通告如下:
一、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应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主动到“两违”办(县委党校学术报告厅一楼)申报个人“两违”事实。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在集中处置阶段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用地功能的,不予处罚;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并接受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态度不积极,不自觉接受处罚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罚。逾期未申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重处罚。
二、对普通公民通过“两违”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12月10日前能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或向“两违”办报告,并退缴非法获利,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逾期不投案自首和报告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从事或参与“两违”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12月10日前能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或“两违”办交待问题,积极退缴非法获利,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逾期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12年12月10日前能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或“两违”办交待问题,退缴赃款的,依法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逾期不交待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之后,仍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为“两违”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六、举报电话:3796915;咨询电话:1890728858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房县县委组织部
房县人民法院
房县人民检察院 房县公安局
房县监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