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9日

男子过量饮酒死亡 同席人均赔偿近2万

2012/6/29 作者

本报讯 (通讯员叶章虎) 一同聚会饮酒,好友饮酒过量突然死亡,同席四人人均赔偿19620元。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近三十年来我县首例因共同饮酒致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1月15日晚,家住窑淮镇的杜某邀请同学及朋友邓某等四人在城关镇武当路一餐馆吃饭,其四人先平分完一瓶9年白云边酒后,杜某、蔡某、张某三人改喝啤酒,邓某改喝小瓶枝江酒。席间邓某共喝了一杯白云边酒和6瓶125ml的枝江酒(共约875ml白酒)后醉酒。杜某等人便将邓某送回其摩托车维修店中,把其放到床上盖好被子后离去。次日下午3时许,杜某等人发现邓某死在摩托车店中的床上后,遂报警。经鉴定,邓某系醉酒后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
事发之后,死者邓某的母亲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杜某等四人告上法庭,并要求四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邓某死亡时已年满19周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量饮酒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过错,被告杜某等四人与其共同饮酒后,留其独自休息放任不管,致使邓某误吸呕吐物而窒息死亡,因此四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具体案情,法院确定由四被告各承担5%的责任,人均赔偿196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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