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2012/4/9
为全面反映房县历史面貌,丰富房县文化底蕴,彰显房县文化特色,挖掘和抢救珍贵档案资料,保护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把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进国家档案馆,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志之士不吝心爱、献出珍藏。特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种档案资料。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房县相关档案资料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二、征集范围
产生于各个历史时期,记载反映房县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社会运动、民族宗教、典章制度、天文地理、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记录、照片、声像、图表、字画、实物等各种载体。
三、征集内容
1、上级领导和外宾来我县视察、考察、调查访问等方面的各种文字记录和录音、录像、照片等材料;
2、本县各历史时期发生过的社会风潮、重大案件、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文字和音像史料;
3、本县地方党史、组织史、革命斗争史、回忆录、革命烈士遗像、遗物、书信、日记、墓志、碑文简历介绍和录音录像等史料;
4、有关我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文地理、文教卫生等方面概况、地图、影片、录像、报刊和书籍等;
5、本县各时期的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以及获省人民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个人照片、勋章、证书、论著、手稿、出版物和创造、发明及革新成果;
6、本县地方志、县志、部门志、专业志和疆城变迁、名胜古迹、民情风俗、宗教活动、民歌民谣、民间传说、民间技艺、家谱、族谱、奇闻轶事等史料;
7、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版本的史书、志书、传记、布告、公文、电报、契约、书刊、报纸以及历代诗文、印章、碑刻等档案资料;
8、其它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征集要求
1、应征者应该对所提供档案、资料等实物的合法性负责;
2、应征的各种史料,要完整准确;
3、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要认真办理征收文据手续,并按规定做好史料的加工、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征集办法
1、上述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可由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直接移送房县档案馆,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由县档案馆采取上门协商方法办理。
2、捐赠。档案资料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无偿捐献,捐赠的档案资料,若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复印件。
3、寄存代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寄存者凭存单可免费随时利用。
4、征购。县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相关机构或专家鉴定,其价格由县档案鉴定领导小组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5、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档案馆如果要对外展出使用档案资料需要征得所有人同意,并在展出时注明所有人姓名,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7、凡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县档案馆颁发《档案收藏证书》。
联系地址:房县档案馆(房县城关镇南街9号)
联 系 人:付女士 夏女士
邮政编码:442100
联系电话:0719-3230408
3224287
传 真:0719-3224287
电子邮箱:fxdaj@sina.com
房 县 档 案 馆
二O一二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