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房征告[2011]第10号
2011/11/19 作者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老城社区、东关社区、桃园社区集体土地共3.9607公顷(59.4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 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1]2710号。
3、 征地批准时间:2011年11月9日。
4、 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老城社区、东关社区、桃园社区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老安达气站水泥路及气站西、北围墙外皮为界、南以莲花池路为界、西以公路局搅拌站东围墙外皮为界、北以桃园社区杨家院水泥路及沿伸泥巴路为界(杨家院住户除外)。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城关镇老城社区7.5645亩、东关社区32.1135亩、桃园社区19.7325亩,征收土地总面积3.9607公顷(折合59.41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社区居委会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再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老城社区、东关社区和桃园社区,由这三个社区(村)居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