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号公告(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天航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1/10/27
根据王天航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天航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房县人大常委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1/10/27
根据王天航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房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王天航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房县人大常委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