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县城荣获2008至2010年度省级“文明县城”称号
2011/9/2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筱) 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我县县城被授予2008至2010年度省级“文明县城”称号。
自2008年县委、县政府发出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号召以来,我县迅速成立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实施方案》,全力创建生态房县、小康房县、和谐房县、幸福房县,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不断繁荣、城市建管日益规范、市民素质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