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19日

33家单位荣获第十二届“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

2011/2/21 作者 代涛 万日东

17日,由县工商局、消委会联合开展的第十二届“消费者满意单位(门店)”、“消费者满意商品”评选活动揭晓,人民商场等33家单位被授予“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
据了解,此次评选活动采取单位自愿申报,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基层消委分会初审,有关部门审查,向社会公示等方式评选。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传和扶持优秀企业、弘扬维权、扶优限劣,引导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消费市场环境,推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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